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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每章的内容(新证券法暂停上市)

2023-12-27 17:55来源:互联网 [ ]

1、证券交易这本书重点是哪几章?

证券考试试卷是随机生成的,哪章多一点你完全不知道,运气好的话你熟悉的内容就多,运气差的话......所以说章章是重点。

2、证券法的书 名

筹码真空区分涨势和跌势二种,一碟是为例,在股价下跌时筹码真空区域是压力最大区,这是因为跳空低开后套牢很多的筹码,所以在股价上涨到这个区域是压力最大。

3、证券法一共多少章节

《证券法》12章240条,其中第三章有四节,其他章都是单独章不分节。

4、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证券法这章该怎样复习啊

国字头一般流通值较大不适合短线操作 业绩优良的股票都有基金驻守,没有重大利好是不会有突击拉高行为出现。短线追逐的真正目标是游资,游资最喜欢的股票是那种无业绩冷门股,快拉快跑,且有一定概念支承

5、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因13.2.1条第、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因13.2.1条第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因13.2.1条第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因14.1.1条第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因14.1.1条第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因14.1.1条第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因14.1.1条第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因14.1.1条第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因14.1.1条第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因14.1.1条第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至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因14.1.10条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因14.1.10条第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因14.1.10条第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因14.1.10条第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终止上市不等于你持有的股票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于该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规则,因此你的股票转让会受到一定限制

6、《证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见于finance.sina.cn/stock/y/20051027/22022072028.shtml

7、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法变化有哪些?

经修订的证券法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和“根本法”。



那么,此次修订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第一,全面推行、分步实施注册制将激发资本市场活力与效率。


第二,投保设专章、完善民诉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迈上新台阶。


第三,罚额跃升将净化市场生态,刑法公司法修订有望形成联动效应。


第四,证券法调整范围扩大,体现功能监管思路,有助统一标准规则。


第五,证券法明确域外适用 “长臂管辖”下“虽远必罚”。


其中,修改内容中作为市场关切度较高的,就是此次证券法修订大幅提高了违法惩戒力度。


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例如,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另外,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


是的,以上种种都是最新证券法的修改内容。证券法修改了,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与之相关的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


大家知道,今年的10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刚刚修改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这才隔了两个多月,中国证券法又修订完毕。所以为适应新法,证券从业考试大纲在未来还是要发生改变的。


但至于什么时候会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新大纲呢?这个问题不能给予明确回答。因为最新的中国证券法要等明年3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而明年的第一次考试在3月28日、29日。新法实施在月初,考试在月底,只有不到1个月时间,根据这一点推测,至少在明年第一次考试前出台新考试大纲的概率不大。


不管怎么样吧,反正目前是没有出台新考试大纲。所以,现有的考试教材、考试题目等一些备考资料是完全可以用作备考学习的。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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