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能否合并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1、请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益人 能同一吗? 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发起基金,做为受益人之一,同时又是基金管理...
目前国内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
基金的参与主体分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即商业银行。
暂时没有基金受益人一说。
2、契约型私募基金能不能设立两个基金管理人
可以双管理人,备案时备在一个管理人下,但要说明还存在另一个管理人
两条依据:
依据一、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
摘录: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双GP是要登记的。也存在GP与管理人不一致的。双管理人目前系统考虑到统计问题,要求备在一个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备案项下,要特别说明,还存在另外一个管理人。三期的系统,我们会对双GP做相应的考虑。目前其中一个做备案。
原文:私募备案一个半月无一通过,中基协告诉你怎样才合格
依据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两个以上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么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比较研究,《信息披露办法》要求私募基金信披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内容、信息披露禁止行为、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披事务管理都与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机制较为相似,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在范围和程度上均有明显的向公募靠拢的趋向。1)信息披露主体及责任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是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需要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信息披露事务及责任。规定所述“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通常,应理解为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2)信息披露约定要求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关于信息披露的约定不能低于《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且《信息披露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监管新规对基金合同进行合规审查、修订,否则可能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3)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办法》出台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仅包括“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信息披露办法》从信息披露整体内容、募集期间内容、运作期间内容三个层面较为完整全面地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办法》对于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区分要求不高,其《起草说明》中也明确提及“本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信息披露办法》附带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仅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而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目前仍存在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有待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的指引规定。4)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在实务操作中,私募基金募集时常在各类推介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作为重要的吸引投资者的要素。此前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推介预期收益率,但尚未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我们理解,承诺预期收益率将构成违规承诺保收益,同时,从客观技术层面作出的预期收益率判断也将构成《信息披露办法》所禁止的“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同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之间能否买卖股票
管理人只对基金的运作有决策权
原则上只要按照管理人权限内来运作,就可以实现,而且私募基金间的倒仓换仓很正常的。
5、设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和手续有哪些
一、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1.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2. 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 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4.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5.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
三、设立手续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条件:
1、注册资本1千万
2、2个高管人员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大专以上)
3、需要三本私募从业证书
4、法人需大专以上
5、营业执照 税务 组织机构代码 (副本)原件 公章章程高管身份证复印件 扫描件 学历本科 简历 座机 手机号
6、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整套流程大约30-40日左右。(备注:成立公司,申请私募基金备案)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详细流程:
1、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材料;
2、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 业秘书登记表》、《指定书》等有关表格;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九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6、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指什么?
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份额从广大投资者手中集合大量资金,负责投资运作这部分资金,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专门管理资金投资方向
但是,这部分从投资者手中集合的钱并不是放在基金公司的,而是放在银行保管,银行就是基金托管人,负责资金过户清算等等,这就避免了基金公司私自挪用资金。
因此,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双方互相监督,使得基金更加透明
7、什么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基金资产,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机构。在我国,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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